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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南京提交《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(草案)》,从立法层面对“见义勇为”进行探讨,让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后顾之忧。其中对从牺牲、致残的抚恤救助到就医、就业、住房保障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,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,更可以免费坐公交、地铁、轮渡。

 

见义勇为是一种高贵的品格:自保、规避风险是人的天性,然而在面对行凶歹徒、熊熊大火、湍急的河流等危险时,见义勇为者却敢于冒着生命的危险挺身而出,实属大勇之人!然而有不少见义勇为者因为救人而丧生,有些甚至没有救到人。因此关于“见义勇为”行为,社会上掀起了一股讨论的浪潮:是见义勇为还是见义智为?

见义勇为

见义勇为的基本原则是,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。舍身救人的大勇精神固然令人钦佩,但是如果能做到救人的同时自己也能全身而退,那这样才是最好的结局。否则,救人成功自己牺牲,甚至救人未成功而与被救人双双罹难,都是社会的悲剧。

以河南福寿园见义勇为英烈纪念广场为例,93位见义勇为英烈,有44位因救落水人员而牺牲,38位因与歹徒搏斗而牺牲。这两项的加在一起,竟占见义勇为英烈总数的88%之多!

这让人在钦佩、心痛之余,也不得不对见义勇为做出思考,到底怎么做,见义勇为才能成功且全身而退?

见义智为

从古至今,见义智为的例子并不少见,最为知名的莫过于“司马光砸缸”。假如当时司马光没有用石头砸缸,而是自己跳进去救小伙伴儿,估计《资治通鉴》这部皇皇巨著我们是看不到了。

以近期的“见义智为”为例:2016年7月14日,襄州八旬老人高占堂成功救出落水儿童。与之相应的是:2016年7月16日,四川德阳一男子见义勇为救助落水女子,自己却不幸溺亡。同样是救人,却有着不一样的结果。如果从救生知识的角度,水中救人是一件极为危险的事情,因为溺水者有着强烈的求生意识,一旦施救者靠近,溺水者将会用力扒压、缠抱,使施救者陷入极为危险的境地。正确的做法是:从溺水者背后靠近,用手腕勒住其脖子,一方面使其无法缠抱,一方面使其头部脱离水面。之后施救者单手游泳,将溺水者救出。当然,这对施救者的体力、水性等均有很高的要求。如果遇到水情复杂的情况,施救过程将更为棘手。

 

正确的姿势

错误的姿势

背后的思考

当然,上面的只是救助落水人员,在救助被持刀歹徒挟持人员、大火被困人员等情况时,我们不应该只对见义勇为者提出这么严苛的要求,毕竟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。对整个社会来说,在有水的地方安装警示牌;提供救生圈、救生筏甚至竹篙等救生设备;强化民警格斗、游泳、救援等的技能训练;在昏暗的街道安装路灯;完善道路监控设备;厂矿加强消防意识、增添消防设施等等都是需要去做的。我们需要见义勇为,需要见义智为,需要加强对见义勇为的鼓励和奖励,更需要全社会的全方位的协作和支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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